国税局查S公司的亏损申报

为打击逃漏税行为,国税局大型企业及国际事务部(LB&I)对现有大型企业和跨国商务活动的稽查标准进行了更新,以「立查个案」(Issue Based)取代了先前采用的「分层节选」(Tiered Issue),并列出了首批标的。

一、 对S公司股东申报亏损的限制:小公司(S Corp)在税务上的优势是「税赋流转」(Pass-Through),即公司所得、亏损、抵扣和税务优惠按持股比例「转嫁」给股东个人,股东将分摊到的收入或亏损申报在他们个人的税表上,并按个人所得税率被课税。虽然S公司的亏损和所得都可以分摊给股东,计入(或冲减)股东的应税所得。不过,对S公司税务亏损的处理有诸多限制条件,股东可用於冲减个人应税所得的S公司亏损(K-1 Loss)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的投资总额(Stock and Debt Basis)。

下面举例说明。王先生持有某S公司50%股份(投资总额为300元),该公司在2016年的税务亏损为500元,因而按50%比例「转嫁」给王先生250元亏损。根据税法Sec.469(a)消极亏损亏限制(Passive Loss Restrictions)的规定,王先生可以用250元亏损冲减自己的个人应税所得 。到了第二年,他在该公司中的投资总额只剩50元(300元减去250元)。假设2017年S公司仍持续亏损,税务亏损额为200元,虽然王先生分配到的亏损额(50%)为100元,但因王先生在公司的投资总额仅剩50元,他最多只能用50元亏损冲减自己2017年的个人应税所得,除非王先生追加对S公司的投资,比如购买更多该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国税局在审查中发现,不少S公司的股东的投资总额(所持股票基准价值加上对公司的债务)实际上不足以去「吸收」他们在税表上申报的亏损和扣减额。请看下例。赵女士的S公司已经营6年,累计亏损(Retained Earnings)21万7000元,追加资本(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11万5000元、股东给公司贷款10万元,所以按照税法要求,累计亏损中的11万5000元将於追加资本抵销(追加资本变为0),除非股东继续追加资本或贷款,否则赵女士2017年的亏损将无法抵减(Retained Earnings保持为零),而赵女士从S公司中拿到的K-1也显示为0。国税局将对此展开大动作,包括加强审查、鼓励纳税人主动自我纠正、创建新表以帮助股东正确计算他们的股票基准价值。

二、海外资讯自愿披露项目(OVDP)。目前,国税局正在聚焦於审查那些曾有机会主动申报但因自身原因最终放弃申报的企业。OVDP是为那些未曾披露海外资产或收入但现在希望遵守美国税制的美国纳税人「主动坦白」的项目,若纳税人参与OVDP并及时缴纳其应付的税额,可以避免潜在的刑事指控。参与OVDP的第一步,是向国税局提出申请(Pre-Clearance Request),经国税局审核通过後,纳税人将被允许提交材料以完成披露。国税局发现有不少获得预批的企业个人却在披露环节放弃申报或要求从OVDP项目中撤出,这引起了政府部门的警觉。国税局於2011年推出的OVDI(後更新为OVDP)说明中,给予对参加海外资产主动申报但遭致罚款(5% – 25%)个人以选择「退出」(Opt Out)权利,但国税局也同时警告退出者,放弃主动申报等於通知国税局可以立案稽查,看撤案者是否有充足理由可以免除罚款。

国税局於五年後卷土重来,对大企业或目标个人(一般斥资在百万元以上)逐一立案侦查,由於重新立案或属於刑事侦查(Civil Investigation)与「欺诈」选择「退出」,国税局可分别施加如下罚款:一、「税前收入」35%;二、个人收入漏税20%;三、离岸罚款(re Penalty)25%,虽然退出,依然列为刑事侦查;四、刑事欺诈罚款30%(Unreported Income)或20%(Under Table Income);五、FBAR罚款50%(逐年计算)。国税局当时放出诱饵,螳螂捕蝉,谁知黄雀在後。(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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